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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促进经营管理人才的优化配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经营管理人才的流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业对口,充分发挥经营管理人才的聪明才智;
(二)坚持向经济一线倾斜,鼓励经营管理人才到经济一线建功立业;
(三)坚持党管干部,建立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主管全市经营管理人才的流动工作,其授权的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负责承办经营管理人才流动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经营管理人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推荐或代为招聘;
(二)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网上招聘;
(四)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刊播招聘信息招聘;
(五)经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批准,组织专场招聘;
(六)其它方式招聘。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经营管理人才必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一)市委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招聘负责人和“三总师”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招聘负责人和“三总师”须报市经委同意;招聘企事业中层管理人才及其它经营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乡镇企业招聘负责人须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村组企业招聘负责人须经村组同意;乡镇及村组企业招聘其他经营管理人才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三资、私营、股份制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招聘人才,可由其董事会或自主决定。
第七条 招聘经营管理人才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聘单位将招聘报告、招聘简章或招聘广告 (启事)等有关材料报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登记审核;
(二)招聘单位通过市场招聘、网上招聘、在新闻媒介上发布招聘信息及与人才直接联系等形式进行洽谈;
(三)对达成协议的,可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利用人才测评技术对招聘人才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提出参考意见;
(四)管理单位(部门)或董事会对拟招聘人才进行面试;
(五)办理流动手续。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流动的经营管理人才,其流动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在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人才流动协议书》,经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并鉴证;
辞职、辞退、解聘及以其它方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关系挂靠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代理人员,经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人才流动协议书》,报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并鉴证;
(二)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接转人事关系及档案。
(三)流动到国有企业的,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将人事关系及档案接转到工作单位;流动到乡镇村、组企业及三资、私营等无主管部门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或其个人到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九条 从外地流动到我市工作的经营管理人才,其流动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用人单位将所引人才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单位同意调出的函、反映经营管理人才能力的有关材料、随迁人员的材料及接收单位要求引进人才的报告等报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
(二)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拟聘人才所在地的市人事部门发函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因来我市工作而丧失干部身份的经营管理人才,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其干部身份进行确认并为其协复干部身份。对无干部身份的经营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进行鉴证。
第十条 流动到外地的经营管理人才,办理流动手续的程序为:
(一)在职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辞职、辞退、解聘和人事代理人员直接向市人才中心提出流动申请;
(二)市人才中心根据对方单位的接收函向对方人事部门发商调函;
(三)对方人事部门来调档案函并同意正式接收后,由市人才中心办理档案转递和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人才流动的行为规范及流动纠纷的处理按照《江苏省人才流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若出台有关新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都市委组织部
江 都 市 人 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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