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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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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管理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本是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招聘、流动、社会化服务、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行为和活动。 二、 市人事局是本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市人事局授权的人才管理机构。 三、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 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广告,需经是人才服务中心的审核批准。首次招聘的还应该提交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招聘简章。参加人才市场招聘人才,需向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五、 非公有制企业聘用人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索引承担的责任等。 六、 非公有制企业聘用人才倒是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时,需提供与受聘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和被聘用人员的有关证件。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出具被聘用毕业生的派遣证。 七、 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本市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被聘用人员原来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其流动,不得以不正当理由进行阻止。但聘用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经原来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流动: 1、 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责任者; 2、 从事或曾经从事机密工作,在规定保险期限内的人员; 3、 专业技术业务骨干或掌握企业经营秘密的人员; 4、 正在接受司法、纪检、行政机关审查尚未结案或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5、 单位以合同形式出资委托代培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的人员; 6、 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人员。 八、 非公有制企业招聘市外人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调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聘用合同书及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两份); 3、 被调入人员原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的函件; 4、 被调入人员的现实表现鉴定书、相关资料及乡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检报告。 九、 凡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科技人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期间,身份、工龄、工资、社会保险等于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同样对待,工龄连续计算。符合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所在企业应为聘用人员办理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 十、 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要求流动的应事先向所在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所在企业接到申请后,应该在15天内书面答复本人。签有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执行;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 应届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见习期内一般不予流通,市外引进毕业生在见习期或合同期内离职的,人事和户粮关系返回原毕业学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非公有制企业聘用的的人才聘用合同解除后,应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登记,参加人才市场“双选”择业。 十三、 非公有制企业与聘用人员或企业与企业之间、应人员流动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关企业或个人应当服从。在调解或裁决决定做出之前,个人不得擅自离职,原来企业不得应个人提出流动而给与处罚。 十四、 市人才服务中心为非公有制企业和科技人才提供以下服务: 1、 信息服务。运用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手段,对企业人才和供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反馈、贮存,及时公布反映各种人才供求的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及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人才合理流动进行科学的导向。 2、 招聘服务。为企业及人才提供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场所、服务和指导,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招聘以及聘用合同的鉴证等。 3、 档案管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做好与人事代理有关的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职称晋升、协助办理出国(境)政审等有关手续;人事、党团组织关系挂靠。 4、 培训服务。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以及紧缺专业人才的专门培训等。 5、 代办保险。企业人才的社会养老等保险及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 十五、 需委托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应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存档立户手续。经市人才服务中心与企业或个人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十六、本办法由江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