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业生就业程序和政策 |
|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由学校提供就业信息,并负责推荐;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或其他渠道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用人单位向学校返回接收意见(推荐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由学校将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就业计划上报教育部们; 经教育部们审核批准后下发报到证。 毕业生毕业当年将报到证遗失的,经由毕业生本人写检查,毕业生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证明属实后,可为其补办报到证,须在报到证各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毕业生的报到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在报到证上注明)。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执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证明持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2.凭报到证主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3.干部身份证明; 4.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1)如何报名 军队用人单位需要的毕业生信息,一般由政治部干部部和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在上一年底或当年初,向全国或相关地区的高校发布;也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新闻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有的用人单位还会通过地区性、待业性或高校组织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交流需求信息。为了便于大学生报名,各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都设有参军报名站(联系电话见后),毕业生们可通过电话、信函向这些报名站报名。 参军报名站联系电话: 总参谋部 010-6739458 总后勤部 010-6886272 总装备部 010-6350337 海 军 010-6966519 空 军 010-6988340 第二炮兵 010-6336919 沈阳军区 024-3084312 北京军区 010-6376779 兰州军区 0931-982330 济南军区 0531-187076 南京军区 025-383225 广州军区 020-7174063 成都军区 028-684412 武警部队 010-8414331 (2)如何联系 全军正式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计划通常在12月底以前下达,但是有志军营的大学生完全不必等到那时再行动,胃为这一计划是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的,你的“目的”部队单位可能早就做好了计划,只待上级批准了。在这之前完全可以与的关单位接触,以取得“先入为主”的优势。近年来,军队单位在各种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上出现的频率已经越来越高,他们会主动与学校联系生源,发放《地方大学生参军入伍报名表》,确定拟接受对象。但是还有不少部队不能经常参加这样的洽谈会,对于想进部队的大学生来说,积极与的关部队联系,了解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如果你想去自己心目中选定的地方,可及早与该地所属的大军区干部部门联系。部队确定你就是他们想要的人之后,有关部门将会到学校对你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后,部队、学校与你本人三方签订协议,作为派遣和接收毕业生的依据,并填写《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逐级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你就可以持学校 报到证去单位。 毕业生报到后,以生疾病不能坚持政党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的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将档案通过有关部门转递出去, 聘用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会转递到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但毕业生本人不得自己携带。毕业生报到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还找不到档案,可以通过学校查找。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有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期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的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或进修)。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总结,经过民主评议,由单位做出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并将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毕业生由于本人原因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谈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见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批准后,予以辞退。 聘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聘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都为无效。 聘用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 聘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参加高校毕业供需见面会 2.与有关高校毕分办联系,到高校直接进行招聘; 3.通过“江都市人才市场网站”。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毕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结业生,是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通过毕业论文者。结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结业生不再补行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亦可指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肄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自制的肄业证明。 凡参加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者,即取得学籍,否则属无学籍学生。无学籍的学生,国家不承认其学历,不负责毕业派遣。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需由培养单位填写盖有“市高招办录取专用章”的学籍卡片,并凭此卡作为今后领取学历证书、办理派遣手续的依据。 在职生,是指在学期间不脱离工作单位,边工作边学习的研究生,而不是指由工作单位考取的研究生。 委托培养生是指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招生单位负责培养,学生毕业后到提供培养费用的单位去工作。委托生、委托培养单位及委托单位三者应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为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以下简称定向生)。定向生毕业后应按招生时填报的志愿到定向分配地区或单位工作。 国家教育部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就业原则是: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国家教育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就业。国务院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待业内安排就业。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由各地方负责,原则上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国家教育部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国家对自费毕业的就业政策是: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由地言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农村户口的自费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计委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内,凭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落非农业户口。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准则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工资标准低一级。北京地我规定外地生源的结业生,为得在京自找工作单位。结业生在一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据地民政部门安置。必要时,学校可与民政部门联系安排残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档案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国家任务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 对不服从国家安排,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服从者,经学校校级主管领导审核,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在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各类奖学金后,方可将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毕业时可以申请不就业。毕业本人经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毕业生调配主管部门备案后,将毕业生户粮关系及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照失业人员对待。国家不再负责其的派遣问题。 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该学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参加分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市主管部门批准,作计划减员处理,不列入分配计划,原则上不再负责派遣。集中派遣时未办妥签证手续的。原则上应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情况特殊者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保留户口至当年九月底。 多数考研的毕业生在择业时考研的结果还未确定,因此这类毕业生就业时应在协议中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由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此条款,则毕业生不应与该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是: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主、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改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