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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丧葬、抚恤金、遗属补助办理
(一)、政策依据:省财政厅苏财行(90)8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苏民优(86)15号、省民政厅、人事局、财政厅苏民优(94)19号、省人事局、财政厅苏人四(1995)13号;省财政厅、人事局苏人四(82)54号、省人事局苏人四(84)43号等。
(二)、范围对象: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符合领取丧葬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的补助对象。
(三)、报送材料:
1、 办理丧葬、抚恤金待遇,须提供:火化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死者生前工作简历及任职情况(因公牺牲、革命烈士死亡须提供相关认定表、证书等);
2、首次办理遗属困难补助的,须提供补助对象的户口证明及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单位或部门带齐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批。
(五)、办理时限:遗属补助每年元月份办理,新增遗补及丧葬抚恤金即时办理
(六)、责任科室:工资福利退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