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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手续办理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省有关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二)、范围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三)、报送材料:
1、个人人事档案;
2、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结论;
3、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折率)条件的,须提供有权机构发给的证书、奖励决定文件等相关依据;
4、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单位填报,主管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责任科室:工资福利退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