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文件和当年国家、省及扬州市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的精神: 1、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团体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3、担任营职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 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 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4、对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表现突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 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应给予优待照顾; 5、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转业干部。 (二)办理程序 1、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安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营以下及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市人事局按照“择优安置”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3、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办负责其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管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系国家干部或聘用干部性质的由市人事局拟定安置方案,系工人性质的由市劳动局拟定安 置方案; 5、转业干部方案确定后,由市军转办上报扬州市军转办,并由其分别向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发出安置报到通知, 所在部队接安置报到通知后,与转业干部本人见面; 6、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接安置报到通知后,分别到市军转办和市劳动局报到,并由市军转办和市劳动局分别介 绍至各有关接收单位; 7、转业干部子女转学、入学由市军转办介绍至市教委安排就地就近入学。 (三)责任科室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