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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公开招收录用公务员的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 1、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2、办理程序 (1)编制录用计划,并报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2)发布招考公告(简章); (3)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5)组织体检和考核; (6)上级审批; (7)发出录取通知,签定试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 1、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事局扬人字[2002]19号和中共江都市委办公室、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办发[1999]8号文件精神: (1)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2)事业单位补充专业不对口的各类毕业生、退伍军人、企业要求调进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待业青年等,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名,经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 (3)事业单位负责人调整或补充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引进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殊技术工人等,由市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类型) 商定考试、考核或其它办法,进行择优录用。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分别于每年一、三季度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报编制和增人计划,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批后,由市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商量考试录(聘)用办法; (2)由市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拟定招聘简章,并组织报名、考试、体检和考核,择优录(聘)用; (3)由用人单位与新补充的工作人员签定试聘用合同书,并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4)国家统配人员如需安置到事业单位,则由市人事部门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介绍至事业单位报到。 (三)责任科室 录用调配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