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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退转军人、调动工作人员工资核定
(一)、政策依据:国家、省市对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所作的政策规定。
(二)、范围对象:转业、安置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机关与机关、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报送材料:
1、人事部门同意的转业、安置、调配计划;
2、人事局军转安置部门/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3、薪金(工资)供给关系转移证;
4、调入单位、有权部门对调动人员职务(岗位)的确认、聘用手续;
5、军转干部、复员退休军人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外市(县)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提供个人人事档案。
(四)、办理程序:单位或主管部门带齐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责任科室:工资福利退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