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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国家、省市对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所作的政策规定。 (二)、范围对象:转业、安置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机关与机关、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报送材料: 1、人事部门同意的转业、安置、调配计划; 2、人事局军转安置部门/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3、薪金(工资)供给关系转移证; 4、调入单位、有权部门对调动人员职务(岗位)的确认、聘用手续; 5、军转干部、复员退休军人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外市(县)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提供个人人事档案。 (四)、办理程序:单位或主管部门带齐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责任科室:工资福利退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