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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根据省人事局苏人一(1993)34号和扬州市人事局扬人一(1993)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人员,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二)办理程序 1、初聘 (1)受聘人员向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聘干申请。 (2)聘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者填报《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聘用制干部证书》,聘用 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提供初聘材料,包括聘用单位对被聘用人员的综合考核材料,受聘人员最后学历原件及复印件,获得助师职称、副股级以上职务的相关材料。 (4)人事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审批、备案。 2、续聘 (1)聘用单位提供续聘材料,包括续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工作表现的综合考核材料、《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和《聘用制干部审批表》; (2)人事部门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者审批、备案。 (三)责任科室 录用调配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