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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范围对象: 1、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备案); 2、市各部门、各镇下属事业单位; 3、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事业单位; 4、其他单位举办的冠县(市)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 (三)、报送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和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4、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照片一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登记应报送的文件材料; 2、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 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3、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五)、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的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进行年检。 (六)、责任科室及办公地点: 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市人事局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