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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以及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的规定。 (二)、范围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并符合调整职务(岗位)津贴、级别工资、教(护)龄津贴规定的工作人员。 (三)、报送材料: 1、 有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的,须提供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2、晋升级别工资的,须提供年度考核结果依据; 3、办理初增教(护)龄津贴时,须提供:教师或护士职业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或护士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有效聘书、与教学计划相吻合的备课笔记或护士值班记录等岗位写实性记载资料。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办理时限:每年度元月份核增。 (六)、责任科室:工资福利退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