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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况与主要职能

 
      江都市人事局、编委办是:主管全市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人事人才工作;负责人事系统宣传、表彰、科研和信息工作;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2、负责拟订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调整的地方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3、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
    4、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有关规定;综合管理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引进、就业工作;依法管理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制订人员调配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5、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政策规定,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及其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级以上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和来华(回国)到江都定居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
    6、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完善聘用合同鉴证。
    7、综合管理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扬州市工资福利政策,研究制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津贴、福利和退休、退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技师申报工作;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制订工作。
    8、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和表彰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市政府奖励表彰活动的审核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人员按法律程序的行政任免、奖惩等有关事宜;参与指导、协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
    9、综合管理全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官安置政策、安置计划等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
    10、综合管理全市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拟订全市国外智力引进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全市智力引进项目和成果推广;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11、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14、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和编制分配方案;审核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15、负责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的有关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各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及其调整的有关协调和衔接工作。
    16、负责审核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直、镇各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副股级以上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
    17、负责审核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8、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承担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19、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的认证、注册登记、公告、年检等管理工作。
    20、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21、制订编制发展计划和使用计划,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负责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结构管理。
    22、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