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动


 

一、流动对象

  1.  从外省市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3. 下岗、待业人才;

  4. 辞职、辞退人员;

  5. 需要调整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6. 其它需要流动的各类人才;

二、有关规定

1.引进外省市人才必须是本市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接收外地毕业生必须是本科以上或我市紧缺专业;

3.对符合规定要求流动的人才,原单位不得扣留其档案,不得按辞退、自动离职、除名或开除处理,所在单位应在流动人才提交流动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为其办理流动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办理的,由市人才中心直接办理。

三、办理程序

1.市内企事业单位需要流动的人才,凭原单位同意流动函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流动协议书》直接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接转手续;

2.下(待)岗、辞职、辞退人才凭有关证明材料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流动协议书》直接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接转手续;

3.引进人才需将原单位同意调出的函件和要求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才中心审核后,由市人才中心办理商调手续。